知识产权的收益首先决定于知识产以的类型,例如,专利、著作权、商标、企业字号、地理标识、商业秘密等因权利类型不同,其收益也各不相同。
知识产权的收益以专利为例进行说明。
1、专利的收益因申请目的不同而又有所区别。
2、一般来说,专利权人的收益从以下几点来考虑:
通过实施来实现收益,
交换实现收益:许可、转让、评估融资等,
占领市场收益:以专利池圈占市场,阻止竞争对手在已形成的或未来市场内发展。
3、另外还需说明一点,根据专利权的生命周期、专利权人维持专利权的成本,综合运用上述收益策略,以期达到收益最大化。
一、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它既是一种财产权,也是一种人身权,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专属性。知识产权由夫妻双方完成的,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知识产权在婚后由夫妻一方创造的,一方取得其所有权,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归一方专有。但知识产权的收益,也即财产权应归夫妻共同所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品因出版、上演、播映后取得的报酬或允许他人使用而获得的报酬;专利权人转让专利权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所取得的报酬;商标所有人转让商标权或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所取得的报酬,都属于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该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取得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判断标准,而不应以该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的时间为判断依据。离婚时,只能对现有财产进行分割,对没有实现其价值的财产性收益不能估价予以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转化为具体的有形财产后才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其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的劳动,可从其他财产中给予适当的补偿和照顾。
二、知识产权收益离婚时怎么分
我国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为夫妻共同所有。据此,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已经明确但实际取得却在离婚之后的这部分知识产权性收益,也应为夫妻共同所有。以此标准相统一,我们认为,实践中可以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已经明确的时间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作为判断该部分收益归属的标准。具体如下:
1、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婚前的,即使收益实际取得在婚后,该收益仍为个人婚前财产。
2、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则无论收益的实际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之后,该收益均为夫妻共同所有。
3、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离婚后的,该收益为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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