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素材描述了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既遂的定罪标准,包括以下四点:1. 单种或总计超过10件的警用装备;2. 成套制式服装超过30套,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超过100件;3. 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总计超过100件;4. 警棍超过50根。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既遂的定罪标准包括以下四点:
1.单种或总计超过10件的警用装备,如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等;
2.成套制式服装超过30套,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超过100件;
3.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总计超过100件;
4.警棍超过50根。
警 用 装 备 定 罪 标 准 是 什 么 ?
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的行为,可能涉嫌多种罪名。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若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者合计十件以上的;警棍五十根以上的;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一百件以上的;警用号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非法经营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一千元以上的;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则应予立案追诉。
而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的最新量刑标准是:行为人非法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既遂的定罪标准包括以下四点:1. 单种或总计超过10件的警用装备;2. 成套制式服装超过30套,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超过100件;3. 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总计超过100件;4. 警棍超过50根。若情节严重,则可能涉嫌多种罪名。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若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者合计十件以上的;警棍五十根以上的;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一百件以上的;警用号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非法经营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一千元以上的;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则应予立案追诉。而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的最新量刑标准是:行为人非法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五条
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
(二)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者合计十件以上的;
(三)警棍五十根以上的;
(四)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一百件以上的;
(五)警用号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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