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9旬老人买菜摔倒法院判菜场赔9.6万
今年6月5日,杭州93岁的李奶奶到小区对面的农贸市场买菜,被楼梯口过道上的一辆平板小推车绊倒。经医院检查,李奶奶多处骨折,左肩甚至还换了一个人工关节。李奶奶将农贸市场的经营者、管理者告上法庭,赔偿16万。法院经审理认为,农贸市场的经营者未及时清理过道上的拖车,也未举证证明他们采取了定时巡查等必要措施预防或消除此类安全隐患,应认定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李奶奶摔倒受伤的结果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审理确定李奶奶承担40%的责任,农贸市场承担60%的责任,一审判决被告方赔偿李奶奶9.6万余元。
二、在菜市场摔倒责任如何判定
在菜市场摔倒责任判定的标准是:根据实际情况判断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若是因为商场未能提供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因为地面湿滑导致顾客摔倒,摔伤,则承担消费者人身安全责任消费者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责任。顾客在商场摔倒,商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有一点前提,那就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商场能证明他们已经尽到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已经尽到危险告知、安全保障措施、发生事故后积极救助和报警等,那么商场就不须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商场等公共场所受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n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