逛了一趟菜场,93岁的李奶奶摔成多处骨折,左肩甚至还换了一个人工关节,经鉴定为八级伤残。李奶奶将农贸市场的经营者、管理者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16万元。法院审理认定李奶奶对其自身损害承担40%的责任,农贸市场举办者和经营者承担60%的责任,判决被告方赔偿李奶奶9.6万余元。
为什么李奶奶自己也要担责呢?
本案中,农贸市场的经营者未及时清理过道上的拖车,也未举证证明他们采取了定时巡查等必要措施预防或消除此类安全隐患;除案涉拖车外,市场摊位间的通道上亦堆放有杂物和桌椅等,可以看出市场的管理者在管理上存在瑕疵。经营者和管理者均没有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二者应该对给李奶奶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而李奶奶因年龄大,因未充分观察而导致被拖车绊倒受伤,应认定其未尽到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她对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双方对此事的发生均存在过错,都应该为此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第117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受伤者可以索要哪些赔偿呢?
根据《民法典》规定,顾客在市场等经营场所摔倒的,如果经营者或管理者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一般应该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我们平时出门不论是在路上,还是要去公共场合,都需要对环境进行一个细致的观察,避免发生一些意外事故,毕竟我们自己首先就要将安全隐患尽可能地排除,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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