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1、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2、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
1、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
2、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3、不能委托办理。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申请书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情况说明(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作业的“特殊情况”说明)原件1份
黔西南州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提供空白格式文本,行政相对人填写。
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2
文物影响评估报告?[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无固定格式要求)
由州级文物保护单位提供
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3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意见?
原件1份。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供
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4
建设工程对文物可能产生破坏或影响的评估报告和为保护文物安全及历史、自然环境所采用的相关措施设计?[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
由州级文物保护单位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5
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内容包括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标出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还需上报相关建筑的总平面图、平面、立面、剖面图)。
城乡建设规划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6
规划部门相关文件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审批意见?
验原件,留存复印件1份(内容规范,公章齐全)。规划部门格式要求。
规划部门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4号,2007年12月29日公布)第十八条第二款(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7
涉及地下埋藏文物的,须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
省级文物考古部门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结果,应当报告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审查
4
决定
5
制证
6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核验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1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彭斯
<!--
-->
当场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4号,2007年12月29日公布),对州级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建设、施工、设计方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书。2、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充分说明“特殊情况”的理由。3、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申请人需提供文物安全影响评估报告。
4、要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州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需出具是否同意的意见。
5、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申请人需提供建设工程对文物可能产生破坏或影响的评估报告,及为保护文物安全及历史、自然环境所采用的相关措施设计。5、申请人要编制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州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并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该规划、设计方案要符合规划部门相关文件规定,并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建设工程的审批意见。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彭斯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9-3611017、3611019-->
2-->
当场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4号,2007年12月29日公布),对州级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建设、施工、设计方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书。2、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充分说明“特殊情况”的理由。3、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申请人需提供文物安全影响评估报告。4、要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州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需出具是否同意的意见。5、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申请人需提供建设工程对文物可能产生破坏或影响的评估报告,及为保护文物安全及历史、自然环境所采用的相关措施设计。5、申请人要编制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州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并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该规划、设计方案要符合规划部门相关文件规定,并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建设工程的审批意见。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唐梅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9-3230582-->
5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4号,2007年12月29日公布),申报单位提供的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特殊情况”说明,文物安全影响评估报告,建设工程对文物可能产生破坏或影响的评估报告及为保护文物安全及历史、自然环境所采用的相关措施设计,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意见,规划部门相关文件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审批意见及考古发掘报告的原件、复印件份数齐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符合法定程序。
1.申请事项符合国家审批的规定,建议准予行政许可;2.不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建议不予行政许可。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唐梅
5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4号,2007年12月29日公布),申报单位提供的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特殊情况”说明,文物安全影响评估报告,建设工程对文物可能产生破坏或影响的评估报告及为保护文物安全及历史、自然环境所采用的相关措施设计,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意见,规划部门相关文件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审批意见及考古发掘报告的原件、复印件份数齐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符合法定程序。
1.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均达到审批规定,准予行政许可;2.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达不到审批相关规定的,不予行政许可。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彭斯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0859-3611017、3611019-->
-->
1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核准下达批复文件;2.不予行政许可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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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彭斯
-->
1个工作日
1.准予行政许可的核准批复文件;2.不予行政许可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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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地点
黔西南州兴义市桔山街道办桔乡路3号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政务大厅联络制窗口A区33。可乘3路、4路、6路、203路公交车,在桔山广场、政务中心公交站点上/下车
五、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黔西南州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4号,2007年12月29日公布)[原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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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描述
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第十八条第二款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修正):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八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n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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