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性质上,共益债务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由于交易尚未全部结束而产生的合同之债;
其次是无因管理所引发的债务;
还有为了使债务人能够维持其业务活动并支付与其相关的员工工资、社会保险金及其他一切必要负债;
而后是管理人或与此有关的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给他人造成损害时产生的债务;
最后则是由侵害他人权益所引发的特定类型的债务。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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