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必须以违法国家有关规定为前提,由于从事有偿讨债业务并未违反国家规定,故不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故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前提必须是违法国家规定。针对有偿逃债业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出台过《关于取缔各类讨债公司严厉打击非法讨债活动的通知》等规定,取缔各类讨债公司,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并对继续从事非法讨债活动,侵犯公司、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坚决进行惩处。但根据“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等“国家规定”的认定标准,此类规定严格意义上均属于部门规章,并不属于刑法中的“国家规定”,故从事有偿讨债业务虽然可能被行政处罚,但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但,若在讨债过程中存在殴打他人、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等行为,则可能被以相应犯罪如故意伤害罪等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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