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被盗值班人员需要承担多少责任?该人员达到幼儿园后发现园内乱七八糟,后询问阿姨,阿姨第一个到,阿姨发现很大脚印,但是没意识到是进小偷所以不小心拖掉了该人员第一时间电话通知园长和老板,他们赶到后,发现损失了一些数码产品,数目不是非常大,再加上家长小朋友快来了,就决定不报警了。事后,了解前一天值班老师忘记检查洗手间的窗户不确定是否关了,而这个窗户是可以作为进入室内的通道的,因此要求值班老师负全责。请问值班人员需要承担多少责任?谢谢
淄博律师解答:
保管的人义务
1)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不定期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
3)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此规定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6)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7)保管物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保管人承担;
8)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9)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是代替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值班人员作为保管人,对于损失,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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