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诉讼终结并没有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益问题,因此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决定诉讼终结。诉讼终结的裁定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诉讼终结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自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或宣布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诉讼终结的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法院也不得再行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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