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所开设的账户,是被称作“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组织形式,此类账户通常是由法人以其所在公司的名义来进行开设和使用的。
在银行业的术语中,这种类型的账户又常常根据其具体的应用领域细分为四个部分——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以及临时存款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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