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的银行对公账户固然能够将款项转至个人账户,然而并非任意的对公账户资金均可顺利转入私人卡号之内。
仅有如下几种特定情形之下方可实现对公账户的资金向个人账户的合法转移,如支付劳务费用、发放薪酬福利以及个人承包经营小型项目中的报销款项等等。
同时,在办理此类转账业务时,务必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例如发放薪资时应出示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而发放奖金则须提供相关奖励证明。
设立银行账户所需准备的申报材料主要包括1、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若保管印鉴者非公司法人,需签订相应的授权书作为补充;
4、包括公章、财务专用章及预留人名章在内的全部印鉴文件;
5、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商铺租赁合同;
7、以及可能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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