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万元钱的来源和性质是怎么说的。当然,这里也不排除李英玺与李果见面时隐瞒了王宝林的对其所说的话。如果李英玺与李果见面时,基于某种原因隐瞒了王宝林的对其所说的话,那么,李果对收到的15万元人民币的事实,不仅对李英玺不够成受贿罪,就是对王宝林也不构成受贿罪。因为,李果连真正的行贿人都不知道!怎么能构成受贿罪哪?由于在李英玺与李果见面之后的谈话内容,公诉机关没有其它证据可以佐证。
故辩护人认为根据“孤证不能定案的证据适用原则”,对李英玺的证词依法不应予以采信。
第四,鉴于本案涉及到的证人王宝林、李英玺是长春粮食集团大案的线人(曾向李果提供过案件线索),在李果不能对其人身提供有效保护的情况下,不排除王宝林、李英玺有报复陷害李果的可能性。在现实生活中,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基于各种不可告人目的,诬告警察、检察官、法官、纪检监察干部的事实并不是没有发生过。
故辩护人恳请法庭对上述两位与被告人李果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依法不予采信。
而对于李果的供述,其内容前后一致,与相关事实和情节并不相矛盾,且有相关的证据可以佐证。如李果谈到的15万元钱是打算以后为李英玺“摆事”用的,李英玺的确在委托李果保管15万元钱之后“出了事”(被司法机关追诉)。此外,李果为李英玺的事,的确找过朴万俊说过情。再有李果与同学陈天梦一同存款时,对陈天梦说:“你放心,这15万元钱不关你的事,也不关我的事。”说明李果并没又把这15万元钱当作自己的钱,也从侧面反映出李果没有受贿的动机和目的。另外,从李果于2010年11月22日在银行存款后,陆续于12月27日、2010年2月9日、2月13日、2月14日、2月23日、2月29日分6次累计取出7万元现金后,又于3月19日回存7万元现金,使存折上的存款总数恢复到原来的15万元数额。从这一事实来看,李果并没有将此款据为己有的动机和目的。虽然,在此之后李果又陆续的支取了几笔现金直至司法机关调查时,存折上尚有3万元的缺口。但这并不排除李果有回存钱款的可能。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李果主观上有将此款占为己有的动机和目的缺乏充分的证据,难以证实。故辩护人请求法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作出无罪判决。
鉴于本案是长春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转交司法机关的案件。被告人、及其家属包括二位辩护人,都非常担心法院的正常审判工作会受到有关部门或领导的行政干预。因此,二位辩护人恳请法庭和审判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作出公正的判决,保护被告人李果的合法权益,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上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请法庭合议时充分考虑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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