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置换的材料有哪些?
时间:2023-06-21 19:04:32 41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市、县政府申请土地置换的请示;

2、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

3、退地协议书;

4、原批准建设用地的文件;

5、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的,按分批次项目报件。

6、城市建设用地区外的,按单独选址建设用地项目所应当报送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材料。

一、征地补偿协议和谁签订

按有关法律规定,市县级以上政府才有权征用土地,一般由国土资源局办理手续及执行,国土资源局无可能委托镇政府执行。镇政府只能是协助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手续。

《土地管理法》第53条规定,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申请使用现有的国有建设用地,按规定,这一类只需要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即可;还有一类是申请使用国有农用地或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和农用地的,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的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二、积极探索多元化补偿安置方式,拓宽补偿安置渠道。

要在体现有利于增强集体经济组织实力和保障失地农民生活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安置方式。

1、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土地,特别是耕地资源和土地后备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可优先考虑进行农业安置,通过农村集体机动地、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2、征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土地,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在土地征收后划出一定数量的建设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按统一规划开发经营,实行留地安置。

3、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由被征地村集体组织和被征地农民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征地补偿安置费入股或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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