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共同犯罪中具体罪名的认定是: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关于转化型抢劫罪中的共同犯罪
对转化型抢劫罪中共同犯罪问题的认识,仍然要从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出发。由于转化型抢劫罪由先行行为和后行行为组合而构成,因而转化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既有先后两行为的共同故意,又有共同的暴力、胁迫行为。
当共同实施先行行为的人只有部分成员实施了后行行为时,共同实施先行行为的人是否都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共犯?专家认为,这涉及到实行过限的问题,应当查明各共同犯罪的行为人事先是否有过通谋。如事先有通谋,没有实施后行行为的部分成员,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共犯;如事先没有通谋,因实施后行行为人扩大了共同犯罪的主观罪过和客观行为,属实行过限,这对未实施后行行为人来说,就不能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共犯。
另外,未实施先行行为的人帮助实施了后行行为,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共犯?专家认为不能,其理由是:第一、转化型抢劫罪必须由分别实施了先行行为和后行行为的人才能构成;第二、先行行为已经完成或结束,对未实施先行行为的人,其不可能成为先行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及其结果的原因,不能对先行行为及其后果承担责任,只能对参与的后行行为及其结果承担责任;第三、共同犯罪要求有共同实行的意思与共同实行的事实,后行行为人对参与之前的先行行为和结果虽了解,但不表明有共同实行的意思和共同实行的事实,因而不能成为共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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