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房地产位于深圳坂田尚品雅苑,建筑面积88平方米。买卖双方于今年3月14日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成交价格为22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买方支付定金10万元,并于3月30日进行了资金监管,监管金额49万元。4月20日,银行发放了贷款。
然而,随着3月30日房地产新政的调整,深圳的房地产价格飞涨。今年4月,该楼盘的市场价格远远超过了签约当日的价格。代理此案的周*凤律师表示,根据今年6月第三方的评估,该楼盘的市场价格达到280万元。4月22日,出卖人以“涉案房产有口头租赁,承租人不同意提前搬家,主张优先购买权”为由发出终止通知。据了解,现行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均明确约定出卖人要保证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并在交付前解除合同。5月5日,买方起诉卖方。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出卖人应当保证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在房屋交付前解除租赁合同。现出卖人以承租人拒绝解除合同为由单方解除合同,已构成违约。
由于财产中的其他纠纷,继续履行强制转让合同的条件不再存在。因此,一审法院支持卖方按合同成交价的20%承担违约责任,判决卖方返还定金10万元,赔偿44万元。同时,4600元的受理费和3220元的保全费也由违约方承担。深圳不少房地产律师告诉南都记者,二手房交易合同中的违约金一般是双倍定金或合同成交价的20%。实践中,违约赔偿金的比例从10%到20%。而南都记者也了解到,在今年的违约潮中,深圳不少涉及二手房交易诉讼纠纷的购房者也组团前往法院,希望法院能支持违约赔偿20%,从而增加卖方的违约成本。目前,新政出台后的违约案件大多尚未判决。他认为,龙岗法院对此案的判决或将成为这波违约潮中法院判决的风向标。
本案获得赔偿的原因之一是卖方的违约情况相对恶劣。据介绍,诉讼结束后,买受人要求出卖人配合解除资金监管。如果卖方不配合,49万元将被冻结6个月,买方将遭受更大损失。但卖方一直不愿配合,并向买方敲诈,希望买方接受双倍违约金调解,性质更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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