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由业主的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代替业主签字的,或业主明知他人以业主名义在合作协议上签字而不作否认表示,签字有效,合作协议也有效。如果是他人在无权代理、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情况下代替业主签字的,经业主追认后,该代理签字有效,合作协议也就有效。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则所签合作协议无效,对业主没有法律约束力。
一、协议不是本人签字的法律后果
合作协议不是本人签字,是否有法律效力要视具体情况而定:1、如果是由你的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代替你签字的;或你明知他人以你名义在合作协议上签字而不作否认表示,则签字有效,合作协议也有效。2、如果是是他人在无权代理、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情况下代替你签字的,经你追认后,该代理签字有效,合作协议也就有效。3、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则所签合作协议无效,对你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构成表见代理合同要满足以下条件
行为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就与第三人签订了合同。本条规定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这三种情形。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权代理;所谓无过失,是指相对人的这种不知道不是因为其大意造成的。如果相对人明知或者理应知道行为人是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而仍与行为人签订合同,那么就不构成表见代理,合同相对人也就不能受到保护。
对于是否要求以本人的过错作为表见代理合同的构成要件曾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为,应当以本人的过错作为表见代理合同的要件,否则对本人是不公平的;另一种意见为,表见代理最重要的特征就是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不问本人是否有过错。一般来说,表见代理合同的产生与本人的过错有关,例如,因为本人管理制度的混乱,导致其公章、介绍信被他人借用或者冒用而订立了合同;本人在知道行为人以其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等。这些都表明本人是有过错的。但是,设立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是保护交易的安全性,不至于使没有过失的相对人劳而无获。因此,相对人只要证明自己和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时没有过失,至于本人在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问题上是否有过失,相对人有时难以证明。故在本条的规定中,对于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的情况下,但只要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合同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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