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群众向我们扬州市价格举报中心反映三起类似的房产中介收费举报,情况是:举报人通过房产中介公司买二手房,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中介公司作为中介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中介费的收费标准,还约定了贷款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按贷款额的1%收取,若贷款20万元,则在中介费之外收贷款服务费收2000元,举报人觉得房产中介收取的贷款服务费太高,不符合规定。
接到举报后,我们查阅了相关物价政策文件,2008年9月1日起执行的《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放开部分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苏价服[2008]267号)已明确,放开商品房销售代理费、存量房(二手房)买卖代理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当事双方协商确定。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其他收费项目和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扬州市物价局《关于贯彻的通知》(扬价费[2004]173号)对抵押贷款代办服务费有具体规定,中介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办购房抵押贷款相关手续的,按每户100-150元收取服务费。也就是说,2004年以来扬州市房产中介公司收取的贷款服务费最高只能是150元/户,超出此标准的即为提高标准乱收费。
江苏省物价文件规定,中介企业接受自愿委托,提供服务,实施收费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书),约定委托事项、服务内容、签约双方的义务和责任、合同期限、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违反文件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收取费用的,接受委托事先不告知收费标准进行价格欺诈的,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全文68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