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房产中介公司卖房子,卖家到手的房款比买家实际支付数额少了几万元,差价被中介公司偷偷“吃”掉;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直接办理房屋买卖,从中“私吞”中介费用……将于3月1日起实施的《苏州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对这些损害交易双方利益的行为说“不”。根据这一办法,房产中介“吃差价”最高可被罚款3万元;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最高可被罚款2万元。针对房屋交易中介费用管理混乱、交易凭证不统一等现象,办法明确,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应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和投诉方法等,实行明码标价。此外,办法还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依法领取收费等级证书,按照价格部门的规定收取费用,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办法同时对从事房地产经纪的机构和个人资质作出明确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不少于15平方米的合法固定经营场所、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财产和经费以及3名以上具有房地产经纪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聘用具有房地产经纪执业资格的人员,并办理注册手续。未经注册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此外,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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