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款的债权人是被拍卖工程的承包人。也就是说,建筑工程拍卖后,只有建筑公司的承包人有优先受偿权。即使是同一对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由于其他项目产生的债务,也不能在本项目中主张优先受偿权。工程于1999年10月1日后动工。建设日后,无论是否设定担保物权,项目均可享有优先受偿权。1999年10月1日前施工,1999年10月1日后竣工或停产,分为两种情况:项目设定担保,担保权益优先于项目资金;无担保的,项目资金享有优先权。
3。工程款已通过有效的法律文件确认。借据和其他文件不是有效的法律文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一般包括判决、裁定、仲裁裁决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二是建设项目资金优先补偿例外。第一,职工工资始终放在首位,享有优先权。因此,劳动者申请支付工资、生活费时,法院应当裁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优先支付工资。然后,剩余的物业优先支付工程款。
2。在被执行人控制的财产中,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不得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三是实施过程中参与分配的条件。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只能在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启动后提出请求,法院在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2。被执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言下之意,当法人是被执行人时,一般不允许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但是,企业法人未经清算或者清算,不得撤销、撤销或者关闭业务。
3。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是货币债权。如果是非金钱索赔,参与分配的请求将不予支持。
4。这是参与分配的实体的要求。如果被执行人有足够的财产清偿,就不存在参与分配的问题。但在现实中,被执行人几乎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5。参与分配的申请人已获得实施依据。除劳动者工资外,其他债权人需要取得的执行依据包括:判决书、裁决书、仲裁文书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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