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水市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受理条件有哪些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二)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三)设置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等岗位,并配备相应人员;
(四)有或租用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五)有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
(六)申请一、二、三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近3年有符合要求的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业绩,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注:上述条件中的具体种类、等级、数量等,因申请的资质等级不同而异,详见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数量限制无禁止性要求近3年内有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的不得申请一、二、三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申请的不予批准。
二、天水市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办理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第8.1: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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