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被许可人的单位名称、法人或负责人、单位地址等有变动的,必须提出申请。
二、办理材料
文字需填写清晰,不得涂改。
原件。
或公司任命书。原件核查后退回,收复印件。变更法人的需提供。
变更后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核查后退回,收复印件。变更法人的需提供。
验原件,收复印件。
委托人、被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办理的提交。
委托人、被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办理的提交。
委托人、被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办理的提交。
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核查后退回,收复印件。变更企业名称的需提交。原件核查后退回,收复印件。变更企业名称的(非企业组织)需提交。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
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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