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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的基本卫生要求

2022-12-26 10人已浏览
  • 覃永雄律师

    覃永雄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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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生活饮用水的基本卫生要求如下: 1、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2、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3、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5、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 6、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表1和表3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出厂水中消毒剂限值、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中消毒剂余量均应符合表2要求; 7、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可适当放宽; 8、感官性状良好:无色、无臭、无味,无肉眼可见物; 9、流行病学上安全:无病原微生物和寄生虫卵,无介水传染病发生的可能; 10、化学组成上对人体无害:所含化学物不超过最高容许浓度,不影响人体健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八条 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 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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