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买卖定金和订金的区别以及定金的法律特征
时间:2023-04-30 19:30:38 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房产买卖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房产买卖定金和订金的区别如下:

1.定金是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履行或解除的担保。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2.订金不具有担保性质。交付和收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订金的后果。

二、定金的法律特征

定金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

1.定金担保是有惩罚性的,

2.定金担保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3.定金担保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

4.定金担保有最高限额的规定。

5.定金具有双向担保功能,这是定金担保优于其他担保方式的突出特点,尽管只是一方当事人为一定金钱的给付行为,但定金担保可以约束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约,均可适用定金罚则。

6.定金担保适用范围仅限于合同之债,而不适用于其他债的担保或者作为反担保。多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同时履行而仅能先后分别履行债务的情形,一般给付定金的一方应为依约承担金钱支付义务的一方。

三、买卖房定金可以要求多少吗

我国法律对买卖房交易的时候,要交纳多少定金是没有规定的,要交纳多少定金一般由购房者和出卖人之间协商确定的。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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