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有权变更是否影响承包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现行法律赋予农民的一项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权利。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一系列中央文件均明确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从理论上看,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依附于土地所有权上的一项用益物权,发包方一般为土地所有权主体,对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但是,由于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情况复杂,相当一部分村民小组一级的农民集体不具备行使所有权的条件,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村民小组发包土地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农村土地承包法》也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二、所有权属于有期限的物权对吗
民法典规定,所有权是物权的一种,所有权不能代表所有物权,物权还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物权的定义及类型】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一百一十五条【物权客体】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三、民法典房产的所有权是否包含物权
民法典规定,所有权是物权的一种,所以房屋所有权不包括物权,而房屋物权包括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物权的定义及类型】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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