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征收的法定权限
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根据国务院《基本农田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基本农田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准权限为:
1、基本农田以外不超过35公顷的耕地;
2、不超过70公顷的其他土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述土地征收后,应报国务院备案。
同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条的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征收农用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国家征收土地政策是什么
国家在对土地进行征收或征用时,需给予被征收人一定的经济补偿,如征收的土地为集体所有土地,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金及土地附着物补偿费等相关费用,如果是征收个人及单位用房,需支付相应的拆迁补偿,并保障被征收人的住房条件。
三、征收土地的特征
(一)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
(二)必须依法批准;
(三)补偿性。要向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支付补偿费,造成劳动力剩余的必须予以安置;
(四)强制性。
(五)权属转移性。土地被征收后,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再属于农民集体。
(六)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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