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告法中关于虚假广告的审查标准是什么?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二、虚假广告的表现形式
(一)夸大失实的广告:一般是经营者对自己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来源等情况,或对所提供的劳务、技术服务的质量规模、技术标准、价格等资料进行夸大,无中生有的与事实情况不符的宣传。
(二)语言模糊,令人误解的广告:此类广告内容也许是真的或者大部分是真实的,但是经营者措词的技巧明示或者暗示、省略或含糊使得消费者对真实情况产生误解,并影响其购买决策和其他经济行为。
(三)不公正的广告:是指通过诽谤、诋毁竞争对手的产品来宣传自己产品的广告,此类广告的经营者不但违反了广告法,而且还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四)消息虚假的广告:即所宣传的商品或者服务根本不存在
虚假广告,具体常见的虚假广告表现有:
1、在广告中对未达到国家质量标准的商品谎称达到国家质量标准。
2、在广告中对未获奖或未达到某种获奖级别的商品谎称获奖或夸大获奖级别。
3、在广告中对未获政府颁发的优质产品证书的商品广告谎称获得优质产品证。
4、在广告中对使用劣质原材制成的商品谎称使用优质原材料制成的商品。
5、在广告中对未申请专利或未获得专利证书的商品谎称取得专利申请或专利证书。
6、在广告中对性能低下的商品谎称性能优质
7、在广告中对用途单一的商品谎称多种用途。
8、在广告中对失效的商品谎称首次生产。
9、在广告中对未定点生产商品谎称国家定点生产商品。
10、在广告中谎称原产地消费者误认为品质优良。
11、在广告中非进口商品谎称进口商品,以此提高产品品牌。
12、在广告中对非先进技术生产的商品谎称先进技术设备生产。
13、在广告中对非最低价格或大幅度降价商品谎称最低价格或大幅度降价。
14、在广告中对交易资料弄虚作假。
上述表现形式不外乎:消息虚假、品质虚假、功能虚假、价格虚假、证明材料虚假的虚假广告。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