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分支机构拥有独立的资格以及可以独立承担盈亏、独立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在法律上其分支机构拥有独立的法定代表人,能够作为独立的法人资格,已经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
非法人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不能够独立承担盈亏以及权责,所有的责任和盈亏都要由总机构进行承担,在法律上也不具备独立资格,并且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便是非法人分支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一、公司如何设立分支机构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4、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二、公司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承担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很明显,分公司是本公司管辖之下的法人的分支机构,没有单独的法人资格。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财产所有权归属于本公司所有;分公司不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其经营所得归属于本公司,当然其在民商事活动中出现了行政违法,行政责任由本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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