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分支机构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为分公司;一种为办事处。
企业法人投资设立的、有固定经营场所、以自己名义直接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隶属企业法人承担的经济组织。
一、法人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法人的分支机构虽然在法人授权范围内可以对外从事各种民事活动,但法人的分支机构属于法人的组成部分,其承担责任的能力有一定的限制,因此法人的分支机构进行民事活动所发生的债务和所承担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计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所属法人承担。另外,在涉及分支机构的诉讼中,可以将法人的分支机构与法人一起列为共同被告。比如,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担保,并发生保证纠纷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和分支机构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涉讼的,只能列分支机构为被告。
二、法人分支机构怎么理解
法人的分支机构是在法人总部之外实现法人职能的法人分部。法人分支机构与法人职能部门不同。分厂、分店、分公司、分行、支行等为法人的分支机构,企业的人事处、办公室、销售科等则为法人的职能部门。法人的分支机构,完整实现法人职能;法人的职能部门部分实现法人职能。法人的分支机构分为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分支机构和不具有相对独立地位法律的分支机构。前者,如分厂、分店等;后者,如某企业的驻京办事处。
全文72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