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非诉案件审查标准如下:非诉执行审查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为审查标准。凡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都应当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根据规定: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是指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明显不足,如果部分证据有瑕疵但不影响事实认定的,仍应准予执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一般表现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适用法律法规,适用已经废止或失效的法律法规,适用的法律法规明显不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所针对的情形,适用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一般表现形式有,具体行政行为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并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如果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出现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法院应裁定不予执行。
行政非诉案件是否可以驳回申请
通过非诉途径解决行政纠纷的,例如申请行政复议的,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可以驳回当事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七日内由行政审判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前发现行政行为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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