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以法定的形式,对除保险标的更替以外的保险合同的内容所作的修改或补充。例如:增减保额和保费,延长或缩减保险期间,修改保险责任范围等。
我国保险法第21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保险合同的约定,可以归结为当事人约定、受益人约定和其他事项约定三个方面,所以,保险合同的变更可以分为当事人变更、受益人的变更和内容的变更。
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
1、投保人向保险人及时告知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情况;
2、保险人进行审核,若需增加保险费,则投保人应按规定补交,若需减少保险费,则投保人可向保险人提出要求,无论保险费的增减或不变,均要求当事人取得一致意见;
3、保险人签发批单或附加条款。
变更保险合同有什么法律后果:
1、保险合同无效
(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
(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3)、自始无效与失效。
2、保险合同解除,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行为。
3、保险合同复效
保险合同复效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中止期内,保险人不需负责任。例:如寿险中投保人未能按时交纳保费,由此中止的合同可以复效。
复效的法律后果:已复效的保险合同应视为自始未失效的原保险合同
4、保险合同终止,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由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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