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置房只写一个人的名字就是一个人所有嘛
这并不必然意味着某项财产属于特定的个人所独有。在一般的拆迁安置过程中,通常会以家庭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统一安置和处理,因此在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之时,常常是由户主代表整个家庭签署相关文件。
然而,当协议条款一经履行完毕,拆迁安置房屋的产权证书可能只会登记在家庭某个成员身上。关于此类安置房在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权益分配问题,则需依据具体情况加以评定核实。只要确认其他家庭成员也继承了部分房屋所有权,那么即便产权证书上仅列明一人姓名,也无法将其视为个人私有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安置房可以租住吗
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并未对安置房的租赁实施明文禁止。通常来说,安置房种类繁多,包括了一般的安置房以及特定对象的定向安置房两种类型。特殊的是,定向安置房被视为参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产之一。
然而,尽管法律并未明示限制这类房产的租赁行为,实践中定向安置房也能够进行出租操作。需注意的是,具备一定条件的安置房同样享有出租权利。根据国家现行的相关规定,当安置房购置满五年、且已经全面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之后,便可进入市场公开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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