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书的理由有哪些
时间:2023-02-20 19:21:46 4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刑事抗诉书的理由是证据不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两人故意伤害被害人,而且认错态度良好,情节比较轻。刑事抗诉书是对已经判决的案件结果作出的抗诉。

一、检察院抗诉期限

检察院抗诉的受理期限,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直接审查的上诉审查的抗诉期限为10天,但《刑事诉讼法》同时规定,被害人应当在接到判决书后5日内提请检察机关抗诉,检察机关在接到被害人的请求后5日内决定是否抗诉。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的要求的诉讼活动。具体来说,人民检察院也是法律监督机关,同时也是公诉机关,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虽然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但是如果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不服的,是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大家还需要了解的是,检察机关抗诉分两种:一是检察机关直接审查一审法院的判决,提起抗诉;二是被害人的请求提起抗诉。

二、再审检察建议的条件

人民检察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裁定再审:

(1)抗诉书和原审当事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已经提交;

(2)抗诉对象为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可以进行再审的判决、裁定;

(3)抗诉书列明该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

(4)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补正或者撤回;不予补正或者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裁定再审,并通知当事人;经审查,决定不予再审的,应当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三、检察院的公诉书可不可公开

检察院的公诉书可以公开,但不是所有的公诉书都可以公开。人民检察院制作的下列法律文书,应当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发布:

1、人民法院所作判决、裁定已生效的刑事案件起诉书、抗诉书;

2、不起诉决定书;

3、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4、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在该系统发布的其他法律文书。

人民检察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向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有关单位送达、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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