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开发合同的效力
1、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1)按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2)按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并按约定完成协作事项。
(3)按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2、研究开发人的主要义务。
(1)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
(2)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浪费。
(3)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4)受托人不得对第三人泄露技术开发成果的内容,也不得向第三人提供该项技术成果。
3、委托开发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1)委托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委托人迟延支付研究开发经费,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研究开发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委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资料和协作事项或者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协作事项有重大缺陷,导致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失败的,委托人应当承担责任。委托人逾期一定期间不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协作事项的,研究开发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委托人赔偿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第三,委托人逾期一定期间不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的,研究开发方有权处分研究开发成果,并从处分所得的收益中扣除约定的报酬,违约金及保管费。
(2)研究开发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研究开发人的违约责任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研究开发人未按计划实施研究开发工作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并采取补救措施。研究开发人逾期一定期间不实施开发计划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人返还研究开发经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二,研究开发人将研究开发经费用于履行合同以外目的的,委托人有权制止并要求其退还相应的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因此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经委托人催告后,研究开发逾期一定期间未退还经费于研究开发工作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三,由于研究开发人的过错,造成研究开发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失败的,开发人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研究开发经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二)合作开发合同的效力。
1、合同开发合同各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第一,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
第二,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
第三,合作开发各方应该在约定分工的基础上与其他各方协作配合,共同完成研究开发项目。
2、合作开发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分述如下:
第一,合作开发各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当事人一方逾期两个月不进行投资或者不履行其他约定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给他方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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