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提供证据进行举证,必要可委托律师协助。被告才需要提交答辩状,原告不需要提交的;原告陈述的是自己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同时,怎么向法庭陈述得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的,不可一概而论,这个是没有统一的模板的。
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管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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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2号《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3月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司法部1995年6月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39号)同时废止。部长,吴*英,二六年三月十四日。
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管理是怎样的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对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进行了规定。公证员执业证书是公证员履行法定任职程序后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执业活动的有效证件。公证员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证书编号办法由司法部制定。
公证员执业证书由公证员本人持有和使用,不得涂改、抵押、出借或者转让。公证员执业证书损毁或者遗失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公证机构予以证明,提请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执业证书遗失的,由所在公证机构在省级报刊上声明作废。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予以换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公证员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停止执业期间,应当将其公证员执业证书缴存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员受到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处罚或者因其他法定事由予以免职的,应当收缴其公证员执业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二十一、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其主张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二十二、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认可或者不予反驳的,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二十三、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举不出相应证据反驳的,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对该证据予以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二十四、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理由否定对方证据的,应当分别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查,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二十五、当事人在庭审质证时对证据表示认可,庭审后又反悔,但提不出相应证据的,不能推翻已认定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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