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购房者因退房行为所产生的违约金应依据双方事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确定。
然而,此份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绝不允许超越实际经济损失的30%比例上限,如若超过该比例限制,则超出部分将无法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换言之,违约方无需对这部分额外的违约金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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