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以及不予贷款的情形如下:
一、贷款对象和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湖南省范围内按月足额缴存6个月以上的在职职工(不含铁路分中心缴存职工)。
3、贷款申请人是在株洲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产权人,且购、建房时间在3年内(或房产证在1年内),按规定比例交纳首付款,购房合同已备案或自建房主体建造一层以上。以共有房产申请贷款的,其房屋共有权人限借款人配偶或父母子女。
4、职业和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每月还款额(含其他债务)不超过家庭收入的50%(收入能力认定标准详见第3页);配偶未缴存公积金的,贷款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人缴存工资基数。
5、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6、同意提供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并认可贷款合同条款的约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1、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欠缴3个月(含)以上。
2、申请人及配偶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婚前)。
3、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或担保。
4、申请人及配偶已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未结清的。
5、购买商业用房、别墅、多层联体别墅、套内建筑面积>180m2住房及投资性住房等情形。
6、申请人家庭已累计使用过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7、个人信用逾期不予贷款的。
8、不符合贷款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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