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哪些购房情形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
时间:2023-05-14 05:50:19 32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株洲哪些购房情形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

(一)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超过180㎡(高层次人才按适时的政策执行)或属于商业用房、别墅、多层联体别墅的;

(二)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本套房办理了购房提取或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的;

(四)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因2套自住住房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或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

(五)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连续欠缴3个月以上的(含3个月);

(六)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有一方信用逾期连续3次以上(含3次)或累计12次以上(含12次;已结清的个人助学贷款除外;异地贷款按适时的政策执行)、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名单或被管理中心纳入失信黑名单尚未解除的;

(七)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个人信用卡有合计2万元以上(含2万元)未结清款或为他人提供担保尚未解除的;

(八)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土地性质属于宅基地或集体土地、划拨土地的;

(九)同套住房已有2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

(十)明显存在重大风险、隐患以及不符合贷款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株洲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对象

借款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不含湖南省内铁路分中心缴存职工),共同借款人仅限配偶或其在株洲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父母、子女。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商转公,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管理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株洲住房公积金贷款法律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2、《株洲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2020年5月25日发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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