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农村土地征用?农村土地征收是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变更为法律主体的国家所有,并对丧失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补偿的制度。需要说明的是,“公共利益”应该由公众来界定,不能将“公共利益”的征收与商业开发的征收混为一谈!
2。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该有哪些规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要求和城市规划、建设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村庄、集镇建设占用的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第二十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城市规划占用的土地,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农用地转用计划、补耕计划和征地计划,分批、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2)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计划、补充耕地计划和征地计划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计划由批准农用地转用计划的人民政府连同农用地转用计划一并批准。(3)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和征地计划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根据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应土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村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编制农用地转用和耕地补充规划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的。”一般来说,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农用地转为指标;城市建设占用的土地,乡镇涉及农地流转,既要符合一般情况,又要符合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一般需要经过三个程序:一是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编制规划,分批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二是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三是规划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根据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法律政策]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9条。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如何划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公路、管道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的土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实施规划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按照年度计划批准土地利用。在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的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级是国务院,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公路、管道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行使审批权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的土地。第二级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使国务院、市、县人民政府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
第三级是市人民政府,在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对具体建设项目用地转用行使相应的审批权。第四级是县级人民政府,在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对具体建设项目用地转用行使相应的审批权。
[法律政策]土地管理法第44条。农村土地征用审批程序与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程序有何联系?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取得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提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应当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得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省人民政府批准转用的,自治区、直辖市在征地审批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应当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需要单独办理征地审批手续。超过土地征用审批权限的,应当按照《中国农用地转用审批办法》另行办理土地征用审批手续,因此,农村土地转用审批应当以土地征用审批为依据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征收农村土地,应当经以上两项批准。此外,为简化程序,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权和征地审批权由同一审批主体行使时,应同时办理两个审批手续,且不存在重复审批的情况不需要单独办理征地审批;上述两项审批权属于不同审批主体的,依法分别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法律政策]土地管理法第45(3)条。征地审批权如何划分?土地管理法第4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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