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律标准
时间:2023-05-02 18:02:42 1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辽宁省实施办法》和国家决定,制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深化改革和严格土地管理委员会等有关法律法规。耕地征收补偿标准为每亩1.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

菜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基本农田补偿标准为每亩17600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6400元。

菜地平均每亩补偿4.4万元。林地等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6400元。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房、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7200元。对闲置土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闲置土地的平均补偿为每亩1.6万元。(2)其他税费。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商品菜地开发建设资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成本的3%计算。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土地使用费平均每亩4000元,由辽宁省征地服务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整体使用,由辽宁省国土资源厅监督验收。(3)土地征用程序。在依法报批征地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征地的目的、地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书面通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接到通知后,对在被征收土地上抢种、种植、修建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予补偿。

2。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等部门调查被征收土地的权属、类型、面积,以及土地附着的土地的权属、类型、数量。调查结果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土地附着物的产权人、各市拆迁办共同确认。三。组织征地听证会。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他们有权就被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渠道申请听证。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划制定的补偿标准,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该协议作为征地报告的必要组成部分与征地量一并上报。5。除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的征地审批事项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征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公告被征地村组的征地审批事项。

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应当配合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集体组织内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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