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赠与合同可以解除,需满足下列条件:
1、因不可抗力无法达到合同目的;
2、履行期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5、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理由。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股权赠与合同是怎样的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开户行:开户行:
帐户:帐户:
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股权赠与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甲乙双方就赠送股权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股权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
二、赠与物的交付
(写明交付的条件,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交付,办理什么手续等等)
三、乙方应在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也可以约定其它条件)。
四、本合同自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签约日期: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九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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