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遭判被告在法律裁决颁布之后,仍然拒绝承担偿还债务的义务,其行为严重影响了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例如藏匿或转让属于自己的财产,又或是采取暴力或恐吓等手段阻碍执行工作的展开,则裁判申请人有权提交申请请求法院对被告执行拘留处罚。
若受判决者未能按照判决书所明确的期限履行偿还义务,那么,申请人有责任向原法庭递交强制执行的申请。
在提出申请时,必须附带上相关的证明文件,比如判决书以及执行依据等等。
裁判庭接到申请书之后,将对申请进行详细的审查工作。
一旦认为申请符合法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便会为申请人立下案卷,并向被告发出执行通知书。
倘若成为了被执行人的被告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后依旧没有自觉履行义务的话,法院就可以依法实施一系列强制性的处理措施,包括查询、冻结并划转对方的银行存款,查封、扣押以及拍卖被告所有的财产等等。
通常情况下,法院对强制执行工作的执行期限设定为自收到申请执行书的那一天算起满六个月为止;如果在此期间无法完成执行任务,那申请人就有权利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请求再次启动执行程序。
而关于拘留这项惩罚性措施,最高的期限为十五天;
然而在这拘留期间里,如果被告能够认识到自身的失误并且愿意积极修正,裁判庭得以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提前解除拘留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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