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与养母的关系程序
协议解除的程序是:
(一)收养关系当事人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办理机构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三)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二、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
《民法典》收养关系解除条件:
(一)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二)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解除权的。
(四)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
三、解除收养关系的效力
(一)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解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二)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三)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四)除养父母因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以外,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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