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台湾的金融资产证券化可分为两大架构:特殊目的的信托(SPT:SpecialPrpose
Trst)与特殊目的公司(SPC:SpecialPrpose
Company),其皆是以经营资产证券化业务为目的,惟组织形式之差异,特殊目的信托可由经营信托事业,如银行的信托部,来从事资产证券化之信托关系,其发行之证券化商品称为受益业证券;特殊目的公司则由金融机构组织设立,为一人股东之有限公司,专责进行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行之证券化商品称为资产基础证券,特殊目的公司在专案结束后即行解散。目前由于台湾信托组织较为完备,大多数进行案件皆采特殊目的信托架构。
受托机构之负责事项如下:
1.负责证券化计画之申请,
2.提供公开说明书或投资说明书,
3.信托资产之管理及处分,
4.选任信托监察人,
5.召开受益人会议,
6.备置特殊目的信托契约书之副本或誊本及受益人名册,
7.于每营业年度终了及资产信托证券化计画执行完成后四个月内,做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信托财产管理及运用报告书,向信托监察人报告,并通知各受益人。
受托机构得将信托财产之管理及处分,委任服务机构代为处理,亦即服务机构负责向债务人催收应收帐款,并将收取之款项依照契约之内容,给付予证券投资人。由于服务机构须处理大量的帐款相关事务,必须拥有运作大量业务之体制及实际运作组于,因此通常都是由创始机构担任。创始机构兼任服务机构,除可透过收款、付款及其他服务,与其原来顾客维持往来关系外,尚可因为提供服务而获得额外之收入。信用评等机构在对证券化商品从事评等时,除参考资产之实际绩效及整个证券化架构外,服务者之管理能力及管理体制,往往亦列为重要评比项目之一。
金融资产证券化的整体架构庞大,牵涉的机构相当多,分工负责各个环节,用意在一方面是透过各个机构的专门知识专责进行,另一方面并有互相监督辅佐、风险分散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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