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告诫书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时间:2024-07-14 17:24:20 28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家庭暴力告诫书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若家暴行为所涉及情节轻微,依法无需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时,公安机关有权对加害方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或是签发告诫书以示警示。而在有必要施以行政处罚的情形下,应判处在五天以上、十天以内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惩罚标准。情节偏轻者,则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罚款金额在五百元以下的相应惩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二、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程序是什么

关于遭受家庭暴力提起诉讼离婚的情况来说,应严格遵循法定的诉讼程序展开:

首先在第一步骤中,向特定行政区域内的人民法院递交正式的离婚诉求,并附上经过认证的医疗诊断报告等相关证据材料。

接着步入抗辩环节,如果被起诉人选择进行答辩,那么人民法院需将答辩状副本以邮寄或专人送达方式交至申诉方手中。

随后便是进入庄重且严谨的法庭内部审理流程,展开详细和全面的法庭调查环节,核实证据真相,明确双方的权益与责任归属。

最终一环,法院需要将判决裁定法律文件直接送达到双方当事人手中,经当事人亲笔签名确认后即刻生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家庭暴力告诫书是否属于行政处罚”,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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