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暴力告诫书的作用
1、是制止暴力。地方实践经验证明,以书面形式对家庭暴
力加害人进行震慑、警示和教育,克服了以往口头警告约束力不强、效果不明显的问题,既能够有效预防家庭暴力的再次发
生和恶化升级,切实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能帮助公安机
关摆脱反复出警、久调无效的困境。例如,南京市以前每年接警的家庭暴力案件数量平均在3000起左右,自实行告诫制度
以来,2014年截至11月,接警数量降至1791起,比2013年同期下降了31.1%。在2013年发放“制止家庭暴力法律告诫
书”的313起案件中,无一例再次发生家庭暴力。
2、是固定证据。当事人如果继续实施家庭暴力,告诫书为进一步处置家庭暴力提供了证据或者认定家庭暴力的依据。根
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继承、抚养等民事案件中,受害人须就自己遭受家庭
暴力的事实进行举证。然而,由于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或私密空间,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受害人不懂如何收集、固定
证据;邻居、亲戚等知情人将家庭暴力作为他人的“家务事”,不愿意作证等原因,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的举证非常困
难,法院认定家庭暴力的比例非常低,受害人难以实现法律规定的民事救济。设立告诫制度,由公安机关按照规范程序进行
调查取证,并对加害人发出书面形式的告诫书,有利于及时固定家庭暴力的证据,为受害人将来可能面临的民事诉讼提供证
据支持。而且公安机关出具的告诫书因其取得程序的合法性、公文书证的可靠性和相关证据的关联性等特征,往往具有更强
的证明力。根据本法第2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告诫书可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
3、是预防暴力再次发生。告诫制度是一种相对温和的干预措施,只是警示加害人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而不对其
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有利于维系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需要说明的是,告诫书由于没有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作出
处分,对告诫书不存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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