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身为父母所产生的债务,其法定继承人无须承担代为清偿的责任。
这是由于债务的相对特性决定,依据一般的商事或民事合同仅对签订协议的双方产生法律上的约束。
然而,若子女秉承自愿原则,并作为父母债务的保证人为其提供担保,或者若是子女从父母处获得遗赠的财产,但这些遗产的总价值未能覆盖或完全偿还其父母的债务,那么在此种情况之下,子女就需在其继承的财产资产范围之内,承担起还债的相应责任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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