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进行公证并非遗嘱生效的绝对必备条件。
即使遗嘱未经过公证程序,但若其符合我国《民法典》中所列明之各项条款和规定,仍具有充分的法律效应。
然而,一般情况下遗嘱并不需要一定要在公证机构或其他官方证明机构中进行合法公证。
不过,依法经过公证的遗嘱通常会带来更大程度上的法律保障,并且经过公证的遗嘱在法律上拥有更高的权威性。
依照中国现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正式的公证遗嘱应当由遗嘱人本人亲自前往公证机构进行订立。
同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是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所订立的遗嘱则将被宣告为无效。
遗嘱应当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任何受到欺骗、恐吓等因素而产生的遗嘱均不得视为有效。
伪造的遗嘱亦没有法律约束力。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遗嘱遭到篡改,篡改部分将会被视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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