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民法院进行行政诉讼一审适用的期限能延长六个月。一般如果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审限是六个月;但有特殊情况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予以延长;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审限是四十五日。
关于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如何规定的?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区别于民法上的诉讼时效,现简述如下:第一、一般起诉期限:六个月,期限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第二、特殊期限:1、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起诉的期限: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2、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3、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不得超过五年。4、对不作为提起诉讼的,应当在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一方面,无效行政行为不受期限限制。另一方面,行政赔偿的起诉期限为收到赔偿决定或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未作出赔偿决定的,从法定60日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全文74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