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卡通形象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时间:2023-05-07 19:25:02 38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明星卡通形象受著作权法保护吗p>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

严格来说,“卡通形象”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著作权法第三条保护的作品类型中也没有“卡通形象”。那么,什么样的“卡通形象”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呢

首先,我们所说的“卡通形象”是什么意思?所谓卡通形象,是从卡通作品或动画作品中提取出来的虚构人物形象。这些具有一定人格特征的虚构人物一般应具有专有的姓名、身份、外貌特征、独特的人格和故事情节。其次,与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作品类型相比,最接近“卡通形象”的作品应当是“艺术作品”,即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三维造型艺术作品,如绘画、书法、雕塑等,由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此时,我们应注意三个问题:一是区分动画(卡通)作品与卡通形象。一般来说,卡通形象的权利人也是卡通形象所在地的卡通(卡通)作品的权利人。权利人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选择对卡通形象或者整个卡通(卡通)作品主张著作权。二是著作权法只保护原创表达的原则。一般来说,著作权法对卡通形象的保护仅限于卡通形象的外观特征,而不保护卡通形象中属于意识形态领域的人物或故事情节。此外,一些原创度较低的卡通形象名称,如“熊”、“老鼠”等,虽难以受到著作权保护,但并不妨碍其通过商标注册获得商标保护。第三,我们需要关注动漫作品的创作模式随着科技的进步,动漫作品的创作已经逐渐从传统的直接用毛笔作画的方式发展到使用电脑软件。创作模式的创新虽然给作品的创作带来了一定的便利,但也给权利人的维权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如在计算机创作模式下,很难通过提供创作稿件来确定所有权,而存放在电脑中的作品初始文件将由侵权人进行抗辩,创作时间易于修改。遗憾的是,更安全的方式是通过公证或著作权登记,暂时不计高额费用,这使得“著作权自作品创作之日起产生”的法律规定几乎一纸空文。因此,笔者主张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可以适当降低对权利人来说过高的所有权证明标准。只要原告能提交初步证据证明其原创性,举证责任就可以转移,看被告能否提供足够的反证,推翻原告的所有权

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创作后著作权自动取得。例如,当卡通作品诞生时,版权就应运而生。那为什么要申请注册呢。申请登记的目的是保存创作证据。重要作品可以在版权部门自愿登记。版权登记是保护卡通人物的第一步。如果今后创作人的卡通人物被冒用,作者可以依据著作权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如果忽略了自愿注册的步骤,当图片被冒用时,版权的证明会比较麻烦。从本质上讲,著作权是法律赋予著作权人一段时间的垄断权,但这一权利只能有一定的期限,而不是永久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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