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地权,即土地所有权,按经济界理论,地权即土地产权,是财产权的一种类型。
地权管理是指有关土地财产权(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方面的行政管理活动,是国家用以确定、调整和处理有关土地产权及权属变更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一、国有地权管理
国有土地是指国家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土地。有关国有土地产权的管理活动称国有地权管理。在我国国有土地包括国有城镇土地和国有农村土地。
国有地权的划拨
国有地权的划拨,是国有地使用权流转的一种特殊方式,是国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地让与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只要按一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经法定机关批准后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不必向国家(政府)交付任何费用与租金。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下列用地的使用权,确需必要的,可以申请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共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用地。
国有地权的出让
我国国有地权出让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出让给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出让土地使用权一般包括了下列内容:
1、占有和使用土地的权利;
2、出租权,出让的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受法律保护;
3、转让权和设定担保权,土地使用权人可将其权利让与他人,也可做抵押;
4、物权请求权,即排除妨碍、恢复权利人有效支配状态的请求权;
5、相邻权,即土地使用权相邻方应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当土地使用权因出让而发生转移,上述权利也随之转移。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是指政府依法收回用地单位和个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下列五种情况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报往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建设,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应当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土地收益的缴纳和处理的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办理。\n(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的;\n(二)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n(三)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n(四)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n(五)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n(六)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n(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土地收益或作其他处理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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